一、 中标(成交)供应商自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买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按撤回报价处理。
二、 在有关付款条款中应当准确无误的列明供应商的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作为拨款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和国库处备案。
三、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其中,买卖双方各执1份,北京市财政局2份,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1份。
四、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正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
五、 在质疑有效期内,如其他投标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且经评标(谈判)委员会调查复评后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废标的,我中心将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关于原中标(成交)和中标(成交)通知书无效的公告或废标公告,并收回已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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