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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站式”办公服务工作人员“九不准”
发布时间: 2010-09-17 11:32:01

一、不准索取和收受供应商、采购人等相关业务单位的礼金、礼品、信用卡、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
二、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宴请、娱乐、旅游及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三、不准擅自参加业务单位的洽谈会、评标会等业务活动。
四、不准向业务单位推荐和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不准要求业务单位为家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不准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业务单位在通讯、交通工具、家电及装修房屋、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提供便利。
七、不准到业务单位报销或用其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学习培训费用或索取其它资助。
八、不准在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九、不准利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身份和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