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5 16:04:0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0〕366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级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

为加强对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以下简称“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职责。负责依法制定供应商监督考核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对供应商的全面监督考核,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告考核、处罚结果。

第四条  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依据协议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供应商的违约情况。

第五条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依据《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监督。负责收集、汇总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综合评价信息以及违约反馈意见,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供应商的全面考核工作。

第六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接受市财政局、采购人、市采购中心的日常监督,积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反馈自身或非自身因素造成的违约问题。

 

第二章  监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供应商的全面考核,采购人、市采购中心配合做好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监督考核的方式包括日常考核和实地考核。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人和市采购中心共同完成,市财政局监督。

(一)采购人根据每一项协议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填写《协议采购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见附件1),并于履行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交由市采购中心汇总。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向市采购中心反馈情况,市采购中心依据框架协议给予协调解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协议采购供应商违约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见附件2)并进行汇总。

(三)市采购中心每月末将汇总的综合评价、违约情况等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实地考核采取供应商自查和市财政局组织抽查的方式实施。抽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采购中心和检查小组共同完成。

(一)市财政局按照协议采购的行业分类,结合每月汇总的综合评价、违约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实地考核。

(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发布供应商自查通知,各供应商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填写《XXX协议采购供应商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4)附自查报告,交由市采购中心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自查汇总情况,按供应商比例组织抽查工作。由市采购中心邀请行业专家成立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专家等组成,对供应商进行实地抽查。检查小组根据抽查情况填写《协议采购供应商抽查表》(以下简称“抽查表”,见附件3),附抽查情况报告,经市采购中心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监督考核的汇总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日常考核结果按季度发布公告,实地考核结果在抽查工作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和实地考核均采用打分制。

(一)日常考核基础分为100分,采购人针对每个协议采购合同根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酌情加分或者减分,得出该合同的最终得分。

    (二)实地考核自查和抽查基础分均为100分。供应商依据自查表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针对年度总体情况酌情加分或者减分,得出该年度的最终得分。检查小组依据抽查表的内容和标准,针对被抽查单位年度总体情况酌情加分或者减分,得出该年度的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实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交货、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价格,即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是否及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调整、更新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若向采购人提供的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价格低于承诺的最高限价或高于最低优惠幅度,将酌情获得加分。

(二)交货,即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按照质量要求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等内容。

(三)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即供应商是否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是否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是否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四)服务,即供应商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提供货物售后服务或定点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内容。

(五)其它,即供应商针对协议采购的投标承诺是否属实,是否严格执行协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内容,是否按时参加协议采购供应商的培训,是否存在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向预算单位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等以及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价格、交货、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价格,满分为40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每违反一次(含市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15分,扣完为止。若向采购人提供的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价格低于承诺的最高限价或高于最低优惠幅度,可根据幅度酌情加1-3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二)交货,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承诺时间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等内容,每违反一次(含市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三)质量,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质量要求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等内容,每违反一次(含市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四)服务,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提供货物售后服务或定点服务,每违反一次(含市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五)其它,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的投标承诺是否属实,是否严格执行协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内容,是否存在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向预算单位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等以及采购人认为应当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每违反一次(含市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上述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构成综合评价得分。

 

第四章 监督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采购中心依据框架协议,发出书面通知,责成其限期整改,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采购中心依据框架协议终止其协议采购供应商资格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一)日常考核按季度汇总,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

(二)实地考核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

(三)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违约反馈意见中,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协议采购项目评审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